2005年7月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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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生当“村官”应该由谁说了算?
马国川

  2001年开始,江苏东海县有关部门决定,从近几年没有就业的该县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县乡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部分优秀人才担任村干部,到村任职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聘任制,人事关系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统一代理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,参照同职村干部执行,经费由乡村经费补贴。在编在岗的大中专毕业生除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外,还可享受村干部70%~90%的工资待遇(中国青年报7月2日)。
    让大学生当“村官”,据说有利于锻炼大学生,也有利于农村工作,因此东海县的经验得到连云港市组织人事部门的肯定,并在全市推广。笔者不怀疑有关部门的良好出发点,但是,让笔者感到疑惑不解的是:大学生当“村官”应该由谁说了算?
    东海县的做法是,由县委组织部通过考试、考察、公示等程序,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到村任职。看来,这些大学生“村官”是由上级部门任命的,而那些接收大学生“村官”的乡村村民在这个问题上几乎没有什么发言权。
    从1998年开始实施的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2条明确规定,“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,实行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”。第11条明确规定,“村民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,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、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”。这意味着要推行村级民主选举制度,把干部的选任权交给村民。东海县任命的大学生“村官”都是“村委会主任助理”,显然是在打法律的“擦边球”,但是大学生“村官”参与村里事务的管理,拿乡村经费补贴的工资,当然也是“村干部”。所以,很明显,东海县由县委组织部任命大学生当“村官”的做法是违反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的有关规定的。
    村委会组织法虽早已实施,但在不少地方,村干部的任免仍是上级领导说了算,这个“传统”也正是村民自治及基层民主建设的最大障碍。虽然东海县的做法是为了锻炼大学生,推动农村工作,但是再好的“出发点”也不能把神圣的法律置于不顾。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,在法治建设日趋成熟的今天,出现这种上级部门任命大学生“村官”这样的法律常识性错误,实属不该。它说明有些上级部门法律意识的淡薄,人治观念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干部的任用;这也表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,如何贯彻村民自治,始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。